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702號
原 告 領袖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斐然
原告與被告王素鐘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35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