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3年度,1231號
SJEV,113,重小,1231,2024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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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231號
原 告 呂煜銘

被 告 黃中憲

訴訟代理人 林桂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
9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遭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13日19時45分許,在新 北市○○區○○路○○巷00弄0號前辱罵、咆哮、跟蹤尾隨,受有 安全及名譽權、毀損等侵害,聲請法院調取監視器畫面,爰 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0萬元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原告於112年3月13日20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巷00 弄0號前,徒手攻擊被告之頭部,致被告受有頭部未明示部 分鈍傷,案經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182號刑事簡易判決依 傷害罪判處罪刑在案,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主張係先遭被告辱 罵咆哮,感受到威脅,才動手打人云云,嗣經本院113年度 審簡上字第21號刑事判決參考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被告、 證人之陳述認定並無法證明原告所指情事而上訴駁回確定等 情,業經本院調取該案號刑事卷宗核閱無誤。自難認原告本 件所指被告侵權事實為真。至原告雖聲請本院調取監視器畫 面,惟經本院檢視上開刑事偵查卷宗所附監視器檔案,與案 發地點尚有相當距離,且未收錄聲音,自難認有完整攝錄兩 造先前衝突過程,此外,原告並未再到場具體敘明究有何支 監視器拍攝到完整畫面及聲音,且迄今檔案仍保存,自屬不 能調查,亦無再調查必要。從而,原告主張本件侵權事實, 未盡舉證責任,其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或聲請調 查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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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