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簡調字第1102號
聲 請 人 楊麗萍
聲請人與相對人蔣麗香等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
此裁定。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陸仟肆
佰元,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納聲請費
壹仟元。
二、提出相對人蔣麗香、相對人吳姍樺、相對人黃雅娟、相對人
黃啟祥、相對人洪鈴如、相對人陳宛如、相對人婁篤安、相
對人孫琳惠、相對人李盈秋、相對人洪素月、相對人張永慧
之戶籍謄本,或提供渠等之可供識別之個人資料(如身分證
字號、出生日期、手機門號、金融機構帳號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本裁定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