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3年度,420號
FSEV,113,鳳補,420,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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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42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原告因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沈永濬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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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