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報酬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3年度,389號
FSEV,113,鳳補,389,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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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補字第389號
原 告 尚誠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淑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簡小瑄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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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誠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