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雲林縣後備指揮部
代 表 人 張誼德
訴訟代理人 沈芫官
吳世偉
羅儀軒
上 訴 人 臺東縣後備指揮部
代 表 人 吳政達
訴訟代理人 趙啟翔
馮芛芛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俊達間考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5月1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對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22 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應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 下同)6,000元,尚未據其繳納。
二、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6,00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堯 讚
法官 黃 奕 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 佳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