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109年度,13號
KSBA,109,訴更一,13,20240607,3

1/1頁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09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
原 告 吳文宗

吳乾德

吳乾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
複 代理 人 薛宇婷 律師
參 加 人 吳樹森
(即聲請人)
被 告 嘉義縣政府
代 表 人 翁章梁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 律師
黃正宜
鐘英欣
參加人 嘉義縣中埔鄉和睦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
複代理人 高運晅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重劃事件,參加人吳樹森聲請參加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吳樹森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 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原告係坐落於○○縣○○鄉○○段司公廍小段95-97、95-98、95-9 9、95-102地號等4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系爭 土地位於被告民國105年1月25日府經城字第00000000000號 公告發布實施「變更中埔(和睦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 盤檢討)(第二階段)案」指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第 1期市地重劃範圍內。該區業經被告核定成立○○縣○○鄉和睦○ ○市○○○區籌備會(下稱和睦籌備會),和睦籌備會檢附重劃



計畫書、圖及相關附件函報被告後,經被告以105年3月7日 府地劃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定准予實施市地重劃(下稱原 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提起行 政訴訟,前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1號判決(下稱原判決) 駁回,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 第180號判決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三、查參加人吳樹森與原告同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系爭土地重 劃分配結果仍由參加人吳樹森與原告維持共有關係,是參加 人吳樹森就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應有參 加訴訟之必要。參照首揭規定,依參加人吳樹森之聲請,應 准許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彥 君
法官 黃 奕 超
法官 廖 建 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