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行政),監停字,112年度,5號
KSTA,112,監停,5,202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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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監停字第5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相 對 人 法務部○○○○○○○

代 表 人 邱量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停止執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 ,裁判費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 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3月15日裁定命當事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 業於113年3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 卷第41頁),惟聲請人迄未繳納前述裁判費,有本院查詢單 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本院卷第43至47 頁)。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駁回其 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謝琬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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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