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525號
原 告 大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韓寶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浩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
8633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3年6月3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72,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
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