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1402號
KSEV,113,雄補,1402,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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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402號
原 告 蘇柏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蕎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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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