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1369號
KSEV,113,雄補,1369,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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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36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李建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銀福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日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8225號
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3年5月13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
算為新臺幣(下同)127,208元(含本金87,982元及起訴前已發
生之利息39,22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裁判費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
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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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