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1320號
KSEV,113,雄補,1320,2024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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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320號
原 告 黃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
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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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