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1311號
KSEV,113,雄補,1311,2024061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展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敦翔生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
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
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2,7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10 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1/1頁


參考資料
展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翔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