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1237號
KSEV,113,雄補,1237,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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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237號
原 告 吳平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鳳山新城甲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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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