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1216號
KSEV,113,雄補,1216,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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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216號
原 告 吳峻豪
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法扶律師
陳雅琴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浩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又原告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113年度雄救字第27號),如經准許訴訟救助,於該裁定確
定後,本件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聲請如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確定翌日
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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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