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1203號
KSEV,113,雄補,1203,202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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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建詠曾啓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8,6
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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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