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159號
原 告 孫嘉穗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物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0日核發113
年度司促字第2300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月15日送達被告,
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
裁判費5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
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