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3年度,1150號
KSEV,113,雄補,1150,202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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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150號
原 告 陳秀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立中山金融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核
發113年度司促字第3023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同年4月18日送達
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
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12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1,6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
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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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