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房屋漏水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調字,113年度,11號
KSEV,113,雄簡調,11,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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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調字第11號
原 告 楊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齡間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請
求精神慰撫金20萬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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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