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簡調字第11號原 告 楊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齡間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請求精神慰撫金20萬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