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907號
原 告 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訴訟代理人 施弘儀
被 告 唐懿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31日上午11:11在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10日內具狀陳報核撥款項之金融機構、核撥款項之明細(須載有入款帳戶)、相關申辦貸款之資料,以及被告同意擴張授權額度之證明。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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