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907號
KSEV,113,雄簡,907,202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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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907號
原 告 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昱
訴訟代理人 施弘
被 告 唐懿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31日上午11:11在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10日內具狀陳報核撥款項之金融機構、核撥款項之明細(須載有入款帳戶)、相關申辦貸款之資料,以及被告同意擴張授權額度之證明。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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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信國際數位資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