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修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永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