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3年度,1297號
KSEV,113,雄簡,1297,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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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1297號
原 告 鄭郁蕎
被 告 詹涵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簡附民字第75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
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應了解目前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不法份子 為掩飾其等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 用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收取犯罪所得,以掩飾、隱匿不法所 得之去向,因此,在客觀可以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存款帳 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關連。竟仍基於縱 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 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6日某時 許,在臺灣高鐵左營站外某處,將其申辦之陽信商業銀行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陽信帳戶)、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富邦帳戶)存摺、提款卡 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以口 頭告知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以此方式容任該人及 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 本案2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 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集團內成員,於112年3月4日 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建興」、「劉雅欣」與原告聊 天,佯稱:股票借券報酬率較高,且穩定獲利云云,致原告 陷於錯誤,於112年4月11日11時53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 )28萬元至陽信帳戶,旋遭提領一空,致受財產損害。爰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起訴。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經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871號 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刑案)認定在案,核與原告所述相 符,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 及第3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㈢又詐欺集團成員以上述方式詐欺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匯 款28萬元,揆諸前揭說明,即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 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該施用詐術之詐欺 集團成員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將系爭帳戶 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詐騙原告 之侵權行為,被告即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之共同行為人,應 與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 ,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 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此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明定,被告與 詐欺集團成員既為連帶債務人,原告依上開規定,自得單獨 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是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28萬元,洵屬 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萬元 元,及自112年12月29日起(見附民卷第13頁送達回證)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原告勝 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 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 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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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