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425號
原 告 胡建磊
被 告 詹涵如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