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補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楊濟襄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投
資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同法第40
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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