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送達代收人 陳怡穎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之0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楊麗慧即沈敏雄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沈雪琴即沈敏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二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楊麗慧現設籍於高雄○○○○○○○○ 、相對人沈雪琴已於民國00年0月出境並於77年8月為戶籍遷 出登記,致無法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通知,爰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及戶籍謄本等 件影本為證,與本院核對相對人等戶籍資料及入出境記錄相 符,核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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