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2323號
KSEV,112,雄簡,2323,2024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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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3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孫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有朋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2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萬7,042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
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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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