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移轉登記及返還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2年度,2285號
KSEV,112,雄簡,2285,2024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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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2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塗川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漁船移轉登記及返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
國113年5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上
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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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