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小字,113年度,44號
MKEV,113,馬小,44,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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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馬小字第4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鈺婷
被 告 洪瓊花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馬小字第4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6
月1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於113年6月28日上午11時整,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吳天賜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98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天賜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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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