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3年度,503號
FYEV,113,豐補,503,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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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503號
原 告 詹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鈺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760元,應徵裁判
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於起訴狀所載被告姓名為「黃鈺祐」、住址為「臺中市
○○區○○路0段000巷號」,惟起訴狀後所附債權讓與契約書所載乙
方(借款人)為「黃鉦祐」,是原告應併確認被告姓名及住址是
否正確,如有誤寫或漏寫,應一併具狀更正被告姓名及住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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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