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3年度,479號
FYEV,113,豐補,479,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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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479號
原 告 陳永富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袁秀鈴即袁清茂之繼承
人等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1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裁判費1,55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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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