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聲字,113年度,15號
FYEV,113,豐簡聲,15,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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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楊大海楊恩綺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案
號:112年度豐簡字第694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 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 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以 下簡稱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就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就當事人 雙方當庭口語言詞答辯有知曉之必要,爰依上開條文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及閱覽卷宗等語。
三、惟按,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並非取代筆錄 ,關於法庭程式之遵守,既專以筆錄證之,自不得以法庭錄 音內容排除筆錄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19條參照)。又法 庭開庭時雖經錄音或錄影,書記官仍應就當事人或其他關係 人之陳述,當庭依法製作筆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保存辦法第6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僅泛稱欲提起 第二審上訴,而未就其聲請法庭錄音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之理由加以敘明,揆諸首開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 規定,其聲請自難予許可。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得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1條第4項)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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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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