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3年度,436號
FYEV,113,豐簡,436,2024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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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436號
原 告 江崇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馮美娘等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應提出被告廖馮美娘、廖珠秀廖晉兆、廖庭毅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原告本件欲提告之被告姓名
,及補正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二、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
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
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達
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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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