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13年度,20號
FYEV,113,豐簡,20,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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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20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被 告 吳長青
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律師
被 告 游淑媚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二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五○號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裁判確定、和解、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850號確 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經兩造同意 停止,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為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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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