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慶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鍵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
之聲明,本院無從確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
分全部上訴,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台幣(下同)35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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