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584號
原 告 王俊傑
被 告 楊文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侵權行為 地在國道一號北向96公里處外側車道(註:新竹交流道附近 ),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可稽, 又被告之戶籍地係設於「新北市萬里區」,有被告之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 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