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豐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
被移送人 蘇中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3年6月13日以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300201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中本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扣案之強力膠壹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蘇中本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㈠時間:民國113年4月27日15時47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前。 ㈢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內容。
㈡證人李秀傑之證述筆錄。
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報告單、職 務報告、警詢調查筆錄、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 照片。
㈣扣案強力膠1袋。
三、扣案之強力膠1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其為上開吸食迷 幻物品強力膠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 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吸食強力膠用乃戕害自身健康,尚未直接 危害他人,反社會性不高,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並衡其教育 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動機、目的、手段、行為,併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一切 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