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交簡字,113年度,177號
FYEM,113,豐交簡,177,2024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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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豐交簡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賢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所為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王賢鵬於民國『112』年3月18日晚間10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王賢鵬於民國『113』年3月18日晚間10時許」。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原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有如主文欄所示之 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 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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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