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13年度,83號
HLEV,113,花簡,83,2024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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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簡字第83號
抗告人即原告 莊子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玉竣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13年4月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此項通知已於113年4月30日送達抗告人,有函、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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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