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花原簡字第14號
原 告 戴金生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鍾旻樺
追加被告 楊駿鍠
參 加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林學信
黃振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暨國民法官法庭院區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追加訴外人楊駿鍠( 原名楊家興)為被告,並為先位聲明之變更(如附件民事變更 聲明暨請求開辯論狀),而聲請再開辯論。本院審酌原告此 部分之追加、變更,涉及原告之訴是否合法,並避免原告倘 因訴不合法致重行起訴所耗當事人及法院之勞費,認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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