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80號
KSDV,113,除,180,202406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洪明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 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6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公 告於法院網站在案。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 顯見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 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68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 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2日將之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113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 示之股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之113年 6月7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典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9-NE-0000000 股票 1 10000 備註:已更名典輝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1頁


參考資料
典輝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典輝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