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721號
KSDV,113,補,721,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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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1號
原 告 壹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廉
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圓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67,6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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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圓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壹閎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