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484號
聲 請 人 江鳳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正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要請求年利率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依
票據法第28條,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二、請撤回違約金及執行費用之聲請(依票據法12條。違約金部
分之記載為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三、釋明提示日日期為何(何年?何月?何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