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3205號
KSDV,113,司票,3205,2024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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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20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鈦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債務人鈦瑋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裁定命其 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3月1 9日送達聲請人,及113年4月9日通知補正戴德賢之繼承系統 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該通知已於民國113年4月 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 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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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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