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00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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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周立根
債 務 人 陳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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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蔡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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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陳耀全、蔡豐源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陳耀全
、蔡豐源已分別於112年2月20日以及111年5月20日死亡,此
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以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各一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
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
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