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68795號
KSDV,113,司執,68795,202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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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87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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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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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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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相對人現任 職設於高雄市○○區○○街0號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乙情,有 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 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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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