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131號
KSDV,113,司催,131,2024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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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3年度司催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曾蘭君(即曾文彥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13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21C-32Z94943 股票 1 67 00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59644 股票 1 382 00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股票 1 210 00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0 股票 1 19 00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股票 1 13 00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0 股票 1 10 007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0 股票 1 24 00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0 股票 1 36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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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