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112號
債 權 人 洪偉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世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一)車輛為台端所有之證明(二)維修 費之收據或統一發票(三)債務人詹世豪最新之戶籍謄本,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 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4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