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438號
KSDV,113,司促,11438,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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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3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亨豪(原名:王俊平)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 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務人王亨豪(原名:王俊平)之戶籍係設於高雄○○○○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 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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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