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147號
KSDV,113,勞補,147,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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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徐馥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
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
幣(下同)161萬2,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依上開
規定暫免徵收2/3即11,359元,故本件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
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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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