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38號
原 告 王若佳
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高雄市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耿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照「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過調查本件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
同)218,024元【醫療費用7,010元+工資補償6,774元+計程車費
用4,240元+精神慰撫金200,000元=218,024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為2,320元,其中原告請求工資補償部分6,774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即667元。綜上,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653元(2,320元-667
元=1,653元)。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救字第52
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
定之次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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